學生申訴處理辦法
時間:2016-03-07點擊:編輯:院長辦公室
(一)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,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、退學處理或違規(guī)、違紀處分的申訴;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主管領(lǐng)導、相關(guān)職能部門負責人、教師代表、學生代表組成;
(二)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,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(nèi),可以向?qū)W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;
(三)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(nèi),作出復查結(jié)論并告知申訴人;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,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校長會議重新研究決定;
(四)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,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(nèi),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;
(五)從處分決定或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,學生在申訴期內(nèi)未提出申訴的,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。
受處分的學生,根據(jù)改正錯誤的表現(xiàn),可申請解除處分:
對于學生因犯錯誤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下處分者。如有突出表現(xiàn),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,由本人申請、分院學生辦公室申報、學生處審核,學院批準,在一年以后可以解除處分。
(一)受處分后被評為院級(含院級)以上榮譽稱號者;
(二)受處分后考取研究生者;
(三)受處分后獲得學院三等及以上獎學金者;
(四)受處分后有見義勇為、助人為樂、拾金不昧、幫貧助困,受到院級以上表彰者;
(五)服從國家需要,應(yīng)征入伍,志愿到邊遠貧困地區(qū)工作者。
(六)受到留校察看處分者不予解除處分。
被開除學籍的學生,由學校發(fā)給學習證明。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內(nèi)辦理離校手續(xù)并離校,逾期不離校者,保衛(wèi)部門有權(quán)采取強制措施使其離校。檔案、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。
(二)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,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(nèi),可以向?qū)W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;
(三)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(nèi),作出復查結(jié)論并告知申訴人;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,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校長會議重新研究決定;
(四)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,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(nèi),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;
(五)從處分決定或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,學生在申訴期內(nèi)未提出申訴的,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。
受處分的學生,根據(jù)改正錯誤的表現(xiàn),可申請解除處分:
對于學生因犯錯誤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下處分者。如有突出表現(xiàn),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,由本人申請、分院學生辦公室申報、學生處審核,學院批準,在一年以后可以解除處分。
(一)受處分后被評為院級(含院級)以上榮譽稱號者;
(二)受處分后考取研究生者;
(三)受處分后獲得學院三等及以上獎學金者;
(四)受處分后有見義勇為、助人為樂、拾金不昧、幫貧助困,受到院級以上表彰者;
(五)服從國家需要,應(yīng)征入伍,志愿到邊遠貧困地區(qū)工作者。
(六)受到留校察看處分者不予解除處分。
被開除學籍的學生,由學校發(fā)給學習證明。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內(nèi)辦理離校手續(xù)并離校,逾期不離校者,保衛(wèi)部門有權(quán)采取強制措施使其離校。檔案、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。